僑生傷病醫療險

  • 參加對象:新到台灣居住未滿四個月的僑生
  • 保險期間:新入境台灣起四個月期間
  • 保費金額:依僑委招標而定
  • 承保單位: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醫療內容:

《一》門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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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有限期間內,因傷病事故必須門診治療時,應到校方承辦單位--健康中心,領取僑保門診就診單及信封至醫院治療先行付費後,再檢附收據正本及就診單以掛號或本人向國 泰人壽申請理賠理,理賠上限為1000元。門診幾付相同症狀每日以一次為限。

 

但不包括下列費用:

1、掛號費。

 2、部分負擔費用

  1. 第一至五次門診每次自付50元。

  2. 第六至十次門診每次自付100元。

  3. 第十一以上門診每次自付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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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診療行為需手術經診斷書上書明手術字樣承保公司除掛號費外將全額理賠

《二》住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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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僑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傷病保險事故必須住院醫療時,應先至校方承辦單位領取僑保住院就診單後,再至僑保特約醫院住院,採記帳免費醫療,並繳驗下列證件,掛號費由投保僑生自行負擔

(一)僑生健康保險證

(二)僑生住院就診單

(三)學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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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生因緊急傷病需住院醫療,臨時無法取得「僑保就診單」時,應由個人繳付醫療費用先行就診,並於三天內補繳「僑保就診單」辦理退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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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亦應赴特約醫院診療,若赴非特約醫療院所就診,應於病情穩定後轉赴特約醫院醫療,出院後檢具收據、診斷書逕向承保機構申請醫療費用。若經查非屬必要未赴特約醫院就診者,承保機構不予給付。

投保僑生診療項目

門診

住院

1、診療

2、藥劑、注射

 3、治療所必需之材料及檢驗、檢查

1、診察、處置或手術

2、藥劑、注射

3、治療所必需之材料及檢驗、檢查

4、護理、三等病床及膳食之供應

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之責:

1.自殺行為、酗酒、吸食違禁藥品或犯罪行為和戰爭變亂所致之傷害或疾病。

2.不孕症、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併發症。

3.健康檢查、視力矯正、預防注射、外科整形美容、洗牙、假牙、義肢、義眼、或其他附屬之裝置。

4.救護車、診斷證明書、指定醫師費、特別護士看護、陪伴費、非治療之用品費。

5.先天性紅斑性狼瘡、血友病、多汗症、愛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結紮手術、器官移植、投保前之傷害。

6.牙科患者、單純的療養、靜養或復健者,不得給予住院治療。